建筑的分類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劃分。
居住建筑主要是指提供人們進行家庭和集體生活起居用的建筑物,如住宅、宿舍、公寓等。
公共建筑主要是指提供人們進行各種社會活動的建筑物,其中包括:
(1) 行政辦公建筑 如機關、企業單位的辦公樓等。
(2) 文教建筑如學校、圖書館、文化宮、文化中心等。
(3) 托教建筑 如托兒所、幼兒園等。
(4) 科研建筑 如研究所、科學實驗樓等。
(5) 醫療建筑 如醫院、診所、療養院等。
(6) 商業建筑 如商店、商場、購物中心、超級市場等。
(7) 觀覽建筑 如電影院、劇院、音樂廳、影城、會展中心、展覽館、博物館等。
(8) 體育建筑 如體育館、體育場、健身房等。
(9) 旅館建筑 如旅館、賓館、度假村、招待所等。
(10)交通建筑 如航空港、火車站、汽車站、地鐵站、水路客運站等。
(11)通信廣播建筑 如電信樓、廣播電視臺、郵電局等。
(12)園林建筑 如公園、動物園、植物園、亭臺樓榭等。
(13)紀念性建筑 如紀念堂、紀念碑、陵園等。
工業建筑主要是指為工業生產服務的各類建筑,如生產車間、輔助車間、動力用房、倉儲建筑等。
農業建筑主要是指用于農業、牧業生產和加工的建筑,如溫室、畜禽飼養場、糧食與飼料加工站、農機修理站等。
大量性建筑主要是指量大面廣、與人們生活密切相關的那些建筑,如住宅、學校、商店、醫院、中小型辦公樓等。
大型性建筑主要是指建筑規模大、耗資多、影響較大的建筑,與大量性建筑相比,其修建數量有限,但這些建筑在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具有代表性,對城市的面貌影響很大,如大型火車站、航空戰、大型體育館、博物館、大會堂等。
1. 低層建筑 指1~2層建筑。
2.多層建筑 指3~6層建筑。
3. 高層建筑指超過一定高度和層數的多層建筑。世界上對高層建筑的界定,各國規定有差異。我國《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2005)規定,民用建筑按層數或高度的分類是按照《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1999)、《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1995)為依據來劃分的。簡單說,10層及10層以上的居住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均為高層建筑。根據1972年國際高層建筑會議達成的共識,確定高度100m以上的建筑物為超高層建筑。表1-1列出幾個國家對高層建筑高度的有關規定。
高層建筑起始高度劃分界限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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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設計中,應對建筑的防火與安全給與足夠的重視,特別是在選擇結構材料和構造做法上,應根據其性質分別對待?,F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把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劃分成四級,一級耐火性能最好,四級最差。性質重要的或規模較大的建筑,通常按一、二級耐火等級進行設計;大量性或一般的建筑按二、三級耐火等級設計;次要或臨時建筑按建筑四級等級設計。
對任一建筑構件按時間—溫度標準曲線進行耐火實驗,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能被破壞或失去隔火作用是為止的這段時間,稱為耐火極限,用小時h表示。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物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1—2的規定。
那么建筑高度與陽臺護欄高度之間又存在著怎樣的關系呢?根據《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50352-2005 中規定:陽臺、外廊、室內回廊、內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桿,并應符合以下規定:
1、欄桿應該以堅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載規范規定的水平荷載;
2、臨空高度在24米以下時,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05米,臨空高度在24米及24米以上(包括中高層住宅)時,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10米;欄桿高度應該從樓地面或屋面至欄桿扶手頂面垂直高度計算,如底部有寬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應從可踏部位頂面起計算。
3、欄桿離樓面或屋面0.10M高度內不宜留空;
4、住宅、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及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的欄桿必須采用防止少年兒童攀登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不應該大于0.11M;
5、文化娛樂建筑、商業服務建筑、體育建筑、園林景觀建筑等允許少年兒童進入活動的場所,應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也不應該大于0.11米。中高層、高層住宅及寒冷、嚴寒地區住宅的陽臺宜采用實心欄板。 條文說明修改為:根據人體重心穩定和心理要求,陽臺欄桿應隨建筑高度增高而增高。封閉陽臺沒有改變人體重心穩定和心理要求,因此,封閉陽臺欄桿也應滿足陽臺凈高要求。對中高層、高層住宅及寒冷、嚴寒地區住宅的陽臺要求采用實心欄板的理由,一是防止冷風從陽臺灌入室內,二是防止物品從欄桿縫隙處墜落傷人。此外,中高層、高層住宅及寒冷、嚴寒地區住宅封閉陽臺的現象普遍,透空的欄桿難以封閉。
3.9.1 條原文:外窗窗臺距樓面、地面的凈高低于0.90 m 時,應有防護措施,窗外有陽臺或平臺時可不受此限制。 修改為:外窗窗臺距樓面、地面的凈高低于0.90 m 時,應有防護措施,窗外有陽臺或平臺時可不受此限制。窗臺的凈高或防護欄桿的高度均應從可踏面起算,保證凈高0.90 m 。 條文說明修改為:沒有鄰接陽臺或平臺的外窗窗臺,如距地面凈高較低,容易發生兒童墜落事故。本條要求,當窗臺低于0.90 m 時,采取防護措施。有效的防護高度應保證凈高0.90 m ,距樓(地)面0.45 m 以下的臺面、橫欄桿等容易造成無意識攀登的可踏面,不應計入窗臺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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